在我们的生活中,总是有这样那样的特权,即便是产品这样的东西,也未能免俗,形成了“检”与“免检”之分。但9月8日,随着国办通知的下发,在历经近9个年头之后,我们的“食品质量免检制度”终于走到尽头。无疑,这是一件大好事,是一个深得人心的好决定。但依笔者之见,仅“食品不再免检”还不够。
我们有《产品质量法》,但遍阅之,没有所谓“产品质量免检”一说,而有的是明文规定:凡纳入国家检验的产品,都涉及到人身与生命安全,都有检验的必要。
我们清楚品牌特别是名牌的魅力,也相信品牌特别是名牌的质量更稳定、更可靠,但这只能说明,品牌产品、名牌产品的质量可信度更高,可靠程度更大,而不能因此便确保其质量不出问题。
我们知道 “免检产品”“免检食品”意味着什么,那是“尚方宝剑”对其质量的肯定和保证,可以藉此广而告之,占领市场。但“免检”的特许,是不是也为权力的寻租提供了空间呢?
我们还知道,质检本身并不允许收费,而是必须履行的职责。所以,实施“免检”制度的实质,是质检部门对法律和政府赋予职责的放弃,是变相的“不履职、不负责、不作为”。
可见,免检制度本身是违背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的,而赋予一些品牌、名牌以“免检”的特权,让“免检”成为光环,不仅涉嫌不正当竞争,转嫁产品风险,是对同类产品不公平,对消费者不负责,而且,质检部门难逃放大权力、推卸职责之嫌。同时,也与我们正致力于 “打造责任政府、健全行政问责制”背道而驰。
所以,笔者在禁不住为“食品不再免检”叫好的同时,也由衷期望“产品不再免检”早一天到来。理由还有一个,就是我们的产品包括食品屡屡出事,我们没有理由、更没有必要,总是“让消费者承担产品风险,让政府承担赔偿风险”,这样的咄咄怪事早该休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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